一、 政策背景: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出臺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證登深圳分公司自2011年2月起,開始受理限售股轉托管業務。
二、 國家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1、征收時間及稅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征收對象:
l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l 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l 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3、征收對象特別說明:
l 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l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l 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l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l 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l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個人客戶發生以下轉讓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l 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l 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l 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l 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l 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l 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l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l 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l 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5、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股權分置改革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根據167號文件的精神,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目前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以下方式,核定限售股個人客戶應納所得稅額,并由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2)全流通后IPO公司發行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退稅
如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